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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直播曝银行被索1.65亿“借款”隐情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宋媛媛

    法治周末记者 宋媛媛

    责任编辑 霍建清

    银行本是专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却被诉向私企借钱1亿元和6500万元,“合同”约定利率分别为月息1.86%和2%,高过银行自身放贷利率几倍。

    尽管银行称对此不知情,尽管一分钱未进入银行账户,包括所谓的还款也未出自银行,但因为银行一个部门经理的签名和部门印章,银行仍然在被追索。

    这样的事情就发生在河北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庭审直播截图)

    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对上诉人河北某农商行(下称农商行)与被上诉人邯郸某友贸易公司(下称某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理,该庭审涉及借款本金1亿元和6500万元两起案件,“1亿元”的案件基本审理完毕。

    全部庭审过程,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进行了直播,引发了8万次以上的网友围观。

    庭审中,法官总结的首要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涉及职业放贷人放贷?本案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还有部门经理盖章行为的性质以及效力?

    通过河北高院的庭审直播,双方的举证质证,这起逆向借贷“合同纠纷”案的一些细节浮出了水面。

    蹊跷的“借款合同”

    庭审直播显示,《借款合同》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但案中这份固定格式的《借款合同》,竟无出借方签字盖章,甚至连出借人的名称都没有,包括收条和指定收款账户的补充合同也是如此,出借方均为空白。

    借款方标明是农联社(改制后叫农商行),加盖的却是农商行授信审批部的部门印章,而这个部门的经理王某江不但作为经办人签字,还为“农商行借款1亿元”做了担保人。在收条和补充合同中,也是他的签字和他掌管的部门印章。

    《借款合同》内容还有:“我社”因资金临时周转急需借1亿元整,月利息为1.86%。“若不归还,就构成非法占有的故意,便构成合同诈骗罪”等文字。

    如此重要的《借款合同》,原件只有一份,掌控在出借方手里。

    2018年6月间,某友公司以上述文件和转账流水单作为主要证据,向邯郸中院提起诉讼。

    某友公司称,2016年10月27日,农商行找到某友公司,提出某维商贸等8户贷款到期,急需向其借款一亿元为贷款户做过桥资金,并用续贷出的款项归还贸易公司。双方当日在农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某友公司于当日和次日将1亿元转入农商行指定的8个过桥账户。经过多次催要农商行拒不偿还本息,请求判令农商行偿还本金及利息。

    本案在一审中,法院认为王某江的行为无论是属于职务行为还是构成表见代理,农商行均应承担本案借款的偿还责任。判令农商行偿还某友公司本金1亿元,自2016年10月27日起,按月息1.86%支付利息至偿还日。

    农商行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件在重审过程中,上次一审称农商行分文未还的某友公司,却自认“农商行”曾经通过第三方账户偿还过4060万元。但农商行表示对此并不知情。

    4060万元折抵了部分本息,一审法院仍认为王某江无论是职务行为还是构成表见代理,农商行对剩余部分负有偿还责任。

    农商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次河北省高院的公开审理,是双方的第四轮对簿公堂。

    本案是否存在虚假诉讼?

    在河北高院的本次庭审直播中看到,农商行提交了王某江刑事案卷的多份材料,包括受案登记、讯问笔录和通话录音,揭示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另一面。

    某友公司第一次提起诉讼后不久,王某江就到公安机关投案,称截止2016年10月27日,他陆续向郝某某(王某江称郝某某为某友公司实际控制人)借款还有1亿元未偿还,王某江以农商行名义与某友公司私自签订了1亿元的《借款合同》,私自加盖了其保管的授信审批部部门印章。

    据王某江供述,因为郝某某来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王、郝早就认识,两人之间存在着多年的借贷业务,王某江向郝某某支付借款的“月息是3分6到4分5之间”,某友公司、某商贸公司、某安达公司、某拓公司都是郝某某的公司。

    截止2016年的10月27日,王某江共欠郝某某1亿元,是长期累计形成的,郝某某要求其用农商行名义签了一个总合同。实际按月3.7%结息,每月370万元,都是用他掌控的账户转入郝某某提供的银行帐户。

    郝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说法大致与王某江吻合,(截止)2016年5月27日,“农商行”欠我8976万元,(当年)10月27日、28日,又借了1024万元,因此合同金额是1亿元”。

    “是按照月利率3.7%(结息),2016年10月27日—2017年8月,共支付利息是3841.57万元,全部由王某江来协调偿还”。

    有关讯问笔录显示,那份指定8个收款账户的“借款合同补充说明”,是郝某某派人找王某江后来补制的。

    某友公司经办人杨某某在讯问笔录中称,2018年4月初,郝某某交给他2016年10月27日、28日两天将近三个亿流水单,让他找王某江签订合同,“借款合同补充说明”(落款时间为2016年10月29日)签署了5次,直到郝某某认可为止。

    基于刑事案件的讯问笔录,农商行认为这是典型的内外串通、将个人借贷风险转嫁给农商行的一种行为。

    农商行称,结合上述证据,加之没有一分钱进入农商行账户,8个收款户否认某友公司所述过桥借款,称是与王某江个人的票据贴现或借贷关系,故本案存在虚假诉讼。

    因为法院对王某江的“合同诈骗罪”并未认定,某友公司认为该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刑事卷宗中的笔录等作为民事证据,属于证人证言,应当按照证人证言的规则进行,证人要出庭接受质询。对笔录取得和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均有异议。

    某友公司称,即使按照该组证据也改变不了本案的基本事实,王某江以农商行名义向某友公司借了过桥款一个亿、4500万、2000万,这些证据否认不了这些借款的目的是过桥。

    “农商行说没有一分钱进入银行,我们想说的是这恰恰是过桥的特点,所谓的过桥是借款企业借到了钱,把这个钱还给银行的贷款,银行再把钱放出来还给借款人。所有银行过桥款都应当打入借款企业的还款账户中,这叫过桥”。

    部门经理获罪  涉及多次“过桥”牟利

    据双方提交的王某江案《刑事判决书》,王某江投案后,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其涉嫌合同诈骗、高利转贷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三项罪名。

    公诉书称,王某江冒用农商行名义,虚构农商行用款和私自加盖授信审批部印章签订《借款合同》,向某友公司借款1亿元、2000万元和4500万元,最终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借贷他人,致使该借款无法归还。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责任。

    但是,法院在审理该案时,王某江当庭辩解,称是为农商行消除不良贷款,所有借款行领导杨某某授意并知情,农商行是借款人,所借款项也都用于客户倒贷,没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而农商行领导杨某某否认授意王某江以单位名义借款。

    法院认为,对于供述与证言之间的矛盾,结合本案,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处理。另外,公诉机关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条是复印件之复印件,部分银行转账电子回单等书证也是复印件,无法核对确认真实性,故指控的三起合同诈骗,均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关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王某江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因其所签担保书未给农商行造成损失,法院认为罪名不能成立。

    但法院认定王某江构成高利转贷罪,其中涉及多次“过桥”牟利。

    张某的公司有700万元贷款即将到期,他找到王某江帮忙,王某江用他掌控的公司在农商行贷款800万元,700万元转给张某公司还贷。25天后,农商行给张某公司发放了贷款,张某将借款归还王某江,按月4.5%向王某江支付了25万元利息。扣除应付给农商行的贷款利息63700元,王某江从中获利18.63万元。

    某玻璃制品公司还贷需要400万元,王某江用掌控的公司从银行获得贷款,而后转借给这家公司,这家公司使用3天,贷款发放后归还了王某江,扣除银行贷款利息,王某江获利14328元。

    如此等等,法院查明王某江多次高利转贷,共获利31.1568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江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王某江未提出上诉。

    “职业放贷人”之辩

    在本次庭审直播中,某友公司也提交了多份证据,其中有一份《关于涉嫌“犯罪”过程的补充说明材料》,是王某江的自述。

    某友公司宣读了部分内容,其中有王某江称“刑事笔录是片面的,甚至断章取义”,还有“过桥是先把贷款还上,那么这样的过桥过程必须有银行领导的支持”,“到2015年,我经办的最多的时候,我负责农商行60%以上的贷款过桥和80%承兑过桥”,“六、七年间,累计1000多次,总金额200亿,帮助多家企业过桥”等。以此来证明“过桥”是王某江职务行为,领导是知情的,农商行是受益者。

    同样是这份材料,农商行也做了选读:

    “我(王某江)跟某友公司的郝某某认识六、七年了,郝某某是某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刚开始向他借过桥资金时,是由我个人或实际用款人向郝某某出具借条,或在他们提供的借款合同上签字”。

    “在经办某友公司借款时,他们要求的利率较高,在月息3分7到4分5之间......,我基本上能够按时偿还他们的本金和利息,他们对农商行和我非常信任,农商行也给他们带来了丰厚的利润”。

    据此,农商行认为郝某某及某友公司多年出借资金、总金额达200亿,收取高额利息,从数量、操作手法上符合职业放贷人的特点。

    同时,沙河农商行又列举了郝某某及关联主体起诉其他银行的40多起案件,以证明郝某某及其关联主体构成“职业放贷人”。

    对此,某友公司辩称,郝某某起诉某建行的20起案件已经合并为一起,贸易公司也就这两起,其它各有各的诉讼主体,不能混同。

    “200亿中我们只占一小部分,我们的行为属于过桥,与民间借贷无关,更不能适用职业放贷人的法律规定。职业放贷人的规定是从2019年底才产生,法不溯及既往”。

    法庭调查时,审判长问:某友公司经营范围里面也就是钢材、建材,(出借资金)经过金融办批准没有?

    某友公司:我就说当时的过桥,确实是没有,但是当时邯郸市的政府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社会过桥。

    审判长:“所以你们就认为不需要经过金融部门批准”。

    某友公司:“对,因为没有明文。我们讲在民商行为中,法无禁止即可为”。

    农商行认为:“提供过桥资金,收取高额利息,是发放贷款的一种,不能规避于金融监管之外。职业放贷人的立法本质,是未取得金融许可的主体违反金融特许经营规定从事放贷盈利业务,历来被国家禁止”。

    庭审直播,在法官宣布休庭声中结束。但直播中显露的种种内幕操作属于什么性质,有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


    来源:法治周末

    http://m.legalweekly.cn/zfdt/2022-03/30/content_8696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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