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称,其于2013年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发明专利,并于2016年5月4日获得授权。根据权利要求书记载,该电动车控制系统的主要特征在于由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和二维码比对器构成二维码识别器,当微型摄像头拍摄的图像经数据解码后与存储器存储的二维码数据比对信号一致时,控制器控制电动车启动;比对信号不一致时,控制器控制防盗警报器报警。
胡某认为,被告制造、销售、出租摩拜单车,其产品技术特征已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诉至知产法院。(记者 余东明 通讯员 陈颖颖)

